沈阳师范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暂行规定
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  发布时间:2013-10-01   浏览次数:425

    为了改革和完善研究生培养制度,加速培养高级专门人才,优化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过程,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实行弹性学制,鼓励部分成绩优秀、提前完成培养计划和学位论文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,特制定本规定。
    一、申请条件
    1、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,热爱祖国,遵纪守法,品德良好,学风严谨,具有较强的事业心,能够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。
    2、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,修满35 学分,成绩优良。
    3、学位课85分以上,非学位必修课及选修课75分以上。
    4.具有较强的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,在省级以上(含省级)学术期刊上(不包括增刊和论文集)以第一作者发表与学科专业相近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。
    5、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,提交最后定稿。
    二、审批程序
    1、 硕士研究生个人提出申请,经导师推荐,所在院、系审查课程学习成绩和科研情况,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,填写《沈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》并签署意见,连同课程学习成绩和科研论文原件报研究生处。
    2、研究生处审核并签署意见。
    3、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于每年9月初向所在院、系提交申请,各院、系于9月中旬将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处。
    三、论文评审
    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由学校统一组织外审,外审工作于每年9月中旬进行。学位论文通过评审者准予进行论文答辩,未通过评审者,本次申请无效,可继续正常撰写硕士学位论文。
    四、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
    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安排在每年10月份,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时间为每年11月份,毕业典礼及学位授予仪式与下年度毕业研究生一并进行。
    五、助学金和学费
    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助学金发至当年11月。学校已完成对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全部培养任务,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费与其他正常毕业研究生相同。
    六、就业与考博
    对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如需就业,学校出具完成学业和获得学位证明,提供档案。对申请提前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,凡是达到了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要求的,学校积极创造条件。
    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,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。